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评,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第六条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具体参照第八条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第七条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计算公式为:标准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一)固定工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第九条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周期发放。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第十七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