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公司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九条本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本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将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本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公开披露后,及时将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查询本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