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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且因其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新委员的补选。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人力资源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案。

第十一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制定并实施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

(四)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建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与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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