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首华燃气股票代码:300483
信息披露义务人: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7-321室
一致行动人:吴海林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
一致行动人:吴海江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厂南路1弄
一致行动人:吴君亮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号
一致行动人:吴汝德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厚仁中街村阙长街
一致行动人:吴君美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东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9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信息披露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5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德投资 | 指 | 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首华燃气、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自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上海厚得妙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7,21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02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具体数量为271,721,538股)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庆礼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补充协议》 | 指 |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 厚得妙景 | 指 | 上海厚得妙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万元 | 指 | 人民币万元 |
| 亿元 | 指 | 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合伙企业名称 | 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吴海林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9月14日 |
| 住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7-321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2MA384RG82Q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18年9月14日至长期 |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7-321室 |
| 联系电话 | 021-6409****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结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吴海江 | 有限合伙人 | 48.75 | 48.75% |
| 吴汝德 | 有限合伙人 | 14.69 | 14.69% |
| 吴海林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12.77 | 12.77% |
| 吴君美 | 有限合伙人 | 12.19 | 12.19% |
| 吴君亮 | 有限合伙人 | 11.60 | 11.60% |
| 合计 | - | 100.00 | 100.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
| 吴海林 | 男 | 无 | 中国 | 3326241968****211X | |
| 住所 | 通讯地址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权 | |||
|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 |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 | 否 |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首华燃气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
| 吴海林 | 男 | 无 | 中国 | 3326241968****211X | |
| 住所 | 通讯地址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权 | |||
|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 |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 | 否 | |||
|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
| 吴海江 | 男 | 无 | 中国 | 3326241970****2114 | |
| 住所 | 通讯地址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权 | |||
| 上海市松江区厂南路1弄 | 上海市松江区厂南路1弄 | 否 | |||
|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
| 吴君亮 | 男 | 无 | 中国 | 3326241972****2153 | |
| 住所 | 通讯地址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权 | |||
|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号 |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号 | 否 | |||
|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
| 吴汝德 | 男 | 无 | 中国 | 3326241941****2118 | |
| 住所 | 通讯地址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权 | |||
| 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厚仁中街村阙长街 | 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厚仁中街村阙长街 | 否 | |||
|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
| 吴君美 | 女 | 无 | 中国 | 3326241975****0024 | |
| 住所 | 通讯地址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权 | |||
| 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东路 | 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东路 | 否 | |||
(二)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直接持有首华燃气股权、或者通过海德投资持有首华燃气股权外,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
为了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五人于2008年1月3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8年9月,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120,000股股份转让给上述五人控制的海德投资,海德投资自动作为一方加入2008年1月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行使其表决权。2019年2月,上述股份转让已完成变更登记。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及经营安排,同时引入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投资者,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转让实施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的计划。
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增减及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海德投资持有上市公司27,21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海德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4年11月26日,海德投资与刘庆礼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人民币33,067.44万元的价格向刘庆礼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27,216,000股股份,转让价格为12.15元/股(以下简称“原交易”),交易完成后,海德投资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25年9月5日,海德投资与刘庆礼、厚得妙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受让方变更为厚得妙景,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人民币33,067.44万元的价格向厚得妙景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27,216,000股股份,转让价格为12.15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德投资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后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后总股本比例 | |
| 海德投资 | 27,216,000 | 10.02% | 10.05% | - | - | - |
| 吴海林 | 9,384,700 | 3.45% | 3.46% | 9,384,700 | 3.45% | 3.46% |
| 吴君亮 | 9,377,000 | 3.45% | 3.46% | 9,377,000 | 3.45% | 3.46% |
| 吴汝德 | 1,332,450 | 0.49% | 0.49% | 1,332,450 | 0.49% | 0.49% |
| 海德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 47,310,150 | 17.41% | 17.47% | 20,094,150 | 7.40% | 7.42% |
注1: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总股本为202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具体数量为271,721,538股;回购股份专用账户持有数量为867,74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后总股本为270,853,798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2025年9月5日,海德投资与刘庆礼、厚得妙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甲方(转让方):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刘庆礼丙方(受让方):上海厚得妙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27,216,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10.0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12.15元(不低于2025年9月5日收盘价11.53元/股的80%),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3,067.44万元(大写金额:叁亿叁仟零陆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四)支付方式甲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大写金额:壹亿元整)。各方确认,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的人民币10,000.00万元(大写金额:壹亿元整)转让价款视为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如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则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退还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人民币10,000.00万元(大写金额:壹亿元整)。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23,067.44万元(大写金额:贰亿叁仟零陆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1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五)股份交割甲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着手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申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于丙方名下的日期。如本次股份转
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款之前,若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双方应在收到交易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交易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且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应退还丙方已支付的转让款,其中第一期转让款按照协议约定直接退还至乙方。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四、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为27,216,000股股份,占比10.02%,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中23,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已取得质权人西藏嘉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同意函。海德投资将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办理过户之前解除股份质押。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吴海林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吴海林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吴海江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吴君亮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吴汝德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吴君美
年月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 |
| 股票简称 | 首华燃气 | 股票代码 | 30048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7-321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其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A)股持股数量:27,216,000股持股比例:10.02%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A)股变动数量:27,216,000股变动比例:10.02%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9月5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增减及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 | 是□否■ | ||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本次股权转让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吴海林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吴海林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吴海江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吴君亮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吴汝德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吴君美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