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赢合科技: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6 年度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 年4 月3 日与关联方上海电气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向公司提供存款、 信贷业务,其中存款业务额度不超过6 亿元,信贷业务不超过10 亿元,期限为三 年。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业务事宜。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继续 执行2024 年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预计2026 年 度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业务额度不超过6 亿元,信贷业务不超过10 亿 元。

上海电气财务公司与公司受同一主体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淳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0 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 号302-382 室

经营范围:(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 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 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 事同业拆借; (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八)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 (九) 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十)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十一)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 年12 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设立、由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吸收成员单位存款折合人民币 753.86 亿元,向上海电气集团内成员单位发放贷款余额人民币355.59 亿元(含贴 现人民币0.2 亿元)。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未经审计),财务公司总资产851.77 亿元,总负债760.49 亿元。2025 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66 亿元,实现利 润总额8.38 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6.47 亿元。

经查询,上海电气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良好。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 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类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公司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 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服务内容

1、协议的定价政策、依据

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向赢合科技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国内主要合作商 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类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 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服务内容

(1)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原则 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赢合科技的业务发展和融资需求,根据赢合科技的经营和 发展需要提供贷款及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 担保等)。

2)赢合科技可以向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赢合科技可以使用上海 电气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保函、保理等信贷业务,上 海电气财务公司向赢合科技提供的最高未偿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上 海电气财务公司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及符合内部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优先满足 赢合科技的需求。

3)赢合科技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约定的贷款利率或其他融资性业务的利率 (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赢合科技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 利率及费率水平。

4)赢合科技未能按时足额向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归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性业 务的,上海电气财务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赢合科技应还 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融资性业务与赢合科技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的存 款进行抵销。

(2)存款服务:

1)赢合科技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 资金存入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赢合科技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赢 合科技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亦不低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控 股的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

3)赢合科技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6 亿元。

4)上海电气财务公司保障赢合科技存款的资金安全,在赢合科技提出资金需 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上海电气财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存款时,赢合科技 有权终止具体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应付赢合科技的存款

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向赢合科技提供的贷款及应计利息进行抵销。

赢合科技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基 础上签订相应的具体实施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签 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兑协议、存款协议)。

3、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为三年,赢合科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本协议生效。

4、风险评估

(1)甲方应根据乙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 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2)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甲方应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3)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甲方对知晓 乙方或乙方提供的任何财务信息及风险指标等信息、文件和资料应当承担严格的 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用于本协议之外 的其他目的,否则将对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控制措施

(1)甲方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甲方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甲方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风 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 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 市公司利益。

(2)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其子公司不再继续向乙方新增存款,并 将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成立风险应急处置小组:

1)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电气财务原因出 现逾期超过5 个工作日的情况;

2)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乙方的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 求,且乙方的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项; 5)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6)乙方出现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以上或者连续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10%;

7)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8)其他可能对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办理金融服务业务构成风险的事项。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 足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额支付需求,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置风险,保障 甲方资金安全。

(4)甲方及其子公司和乙方发生的存款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 据贴现、保函和承兑等授信类金融服务)、委托贷款业务等金融服务业务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电气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中国银行保险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 供金融服务的相关资质。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 低融资成本,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本 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未发生贷款业务,贷款余额0 元;公司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5,077,305.54 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