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证券简称:菲利华公告编号:2025-68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13: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商春利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总经理蔡绍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8人,代表股份147,948,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9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22,267,6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688,05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520,579,623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1,009,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2人,代表股份66,938,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6人,代表股份66,954,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2人,代表股份66,938,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85%。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提案1.00《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93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44,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932,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3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3.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17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09%;反对6,76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3%;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80,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818%;反对6,76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7%;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171,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94%;反对6,76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3%;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77,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784%;反对6,76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3.0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921,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27,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提案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16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33%;反对6,77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4%;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49%;反对6,77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2%;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提案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16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27%;反对6,77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1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8,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36%;反对6,77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2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提案3.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161,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26%;反对6,77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11%;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7,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34%;反对6,77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27%;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提案3.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16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20%;反对6,77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18%;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6,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19%;反对6,77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42%;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三、律师出具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