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恢复转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兴业证券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 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重大事项延期复牌 是
风险事项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 年2 月6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因 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因存在上述事项,公司股票自2018 年2 月7 日起停牌。
公司于2018 年9 月10 日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18)辽06 破申5-1 号】,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法院 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详见公司于 2018 年9 月13 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 理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公司股票原定于2026 年2 月27 日恢复转让,但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 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和解,公司应当申请其 股票暂停转让”,第三十五条规定“因触发第三十三条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 公司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导致暂停转让的原因消除后,申请其股票于次两个转让 日恢复转让”。因尚未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 常波动,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延期恢复转让,最晚恢复转让时
间延期至2026 年3 月31 日。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上述事项,公司于2018 年9 月27 日收到丹东中院 送达的(2018)辽06 破5-1 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司根据该 公告发布了债权申报的相关信息公告(详见公司于2018 年9 月28 日发布的《丹 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出《决定书》,原管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所提交的更换管理人申请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且不损害债 权人利益,其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该《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决定一、 解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二、指定辽 宁仁正律师事务所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正在依法全面开展 重整相关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管理人及公司与意向投资人保持积极 洽谈,完善重整计划草案;公司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虽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但破产重 整方案是否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是否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重整,将具有重 大不确定性。公司依然存在被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可能在全国股转公司管理的 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终止转让的风险。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无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2 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