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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6

公告编码:(

2026)009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3 月16 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3 月16 日至2026 年3 月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16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16 日上午9:15 至2026 年3 月16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 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 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童炜琨女士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268名,代表股份 133,221,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0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8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4名,所持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84,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39%;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64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84,82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5239%。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76,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6846%; 反对9,70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844%;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3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1.2944%;反对9,704,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67,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531%; 反对10,01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159%;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3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9.1203%;反对10,012,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886%;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宇、刘崇庆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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