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特别提示: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
号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红玲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3名,代表股份数441,301,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839%(“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878,143,718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4,000,000股后的股份总数874,143,718股,下同)。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名,代表股份数59,647,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3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381,668,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620%。
(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名,代表股份数59,632,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8%。
8、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46,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5%;反对17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7%;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44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5%;反对1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7%;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197,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543,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8%;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41,193,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539,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1%;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延、邢中华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