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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3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股票简称“安科瑞”,股票代码“30028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二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并及时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2)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具体见附件3),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信息披露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三年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28日

附件1: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原持有数量(股/份)
拟交易方向□买入 □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备注: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编号 )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二份,问询人与董事会秘书各持一份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年 月 日

附件3: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姓名:
职务:
A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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