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简称:常山药业公司股票代码:
30025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高树华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高晓东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常山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常山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审核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
第一节释义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常山药业、公司 | 指 |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高树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指 | 高晓东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高树华向转让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致远行千里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持46,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之行为 |
| 本报告书 | 指 |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姓名 | 高树华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 ||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是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树华,与公司董事长高晓东因父子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 姓名 | 高晓东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 ||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是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系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未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1月20日,高树华与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高树华拟向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素致远行千里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所持46,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5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 ||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高树华 | 合计持有股份 | 280,644,728 | 30.54% | 234,644,728 | 25.53%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80,644,728 | 30.54% | 234,644,728 | 25.53%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高晓东 | 合计持有股份 | 1,530,000 | 0.17% | 1,530,000 | 0.1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82,500 | 0.04% | 382,500 | 0.04%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147,500 | 0.12% | 1,147,500 | 0.12% | |
| 合计 | 282,174,728 | 30.70% | 236,174,728 | 25.70% | |
| 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 | 46,000,000 | 5.01%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46,000,000 | 5.01%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转让方:高树华受让方: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1.转让标的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常山药业公司股份46,000,0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协议书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0051%,受让方同意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力和义务。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付款安排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6.2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2,750万元。在满足协议约定付款条件后三日内,受让方应支付人民币21,275万元;在支付完首期款后10日内,受让方支付人民币21,275万元;在支付完上述两期款后15日内,满足协议有关条件后,受让方支付人民币63,825万元;在过户完成后30日内,受让方支付人民币106,375万元。3.标的股份的过户受让方在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06,375万元后,双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若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股票过户到受让方,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转让方在收到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转让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收取的转让款全额原路返回给受让方,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如受让方迟延付款的,应向转让方承担迟延金额每自然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如在约定的第一笔款项或第二笔款项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视为受让方根本性违约。
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转让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转让方承诺自收到受让方约定的第二笔款项后三日内向交易所提交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取得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函并收到受让方约定的第三笔款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若因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取得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函或标的股份过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过户的,则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之后每延迟一日,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本协议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每自然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过户的,视为转让方根本性违约。受让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到达转让方时生效,转让费应按第七条约定原路返还,
各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如转让方根本性违约的,转让方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受让方,并按已收取转让款的10%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在约定的第一笔款项或第二笔款项支付时出现根本性违约的,转让方有权随时通知受让方解除本协议,且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迟延金额每自然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从约定的应付之日起至解除通知日计算)。
5.本次股份转让在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高树华持有公司280,644,728股,其中150,158,200股存在股份质押情况;高晓东持有公司1,530,000股,不
存在股份被质押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负债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
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常山药业股票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高树华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高晓东
签字:
日期:2025年11月20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三)《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四)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 股票简称 | 常山药业 | 股票代码 | 30025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高树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
| 高晓东 |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高树华: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持股数量:280,644,728股持股比例:30.54%高晓东: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高管限售股持股数量:1,530,000股持股比例:0.17%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高树华: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变动数量:46,000,000股变动比例:5.0051%高晓东: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注: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本页无正文,仅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高树华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高晓东
签字:
日期: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