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三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规范运作
第七条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依子公司经营需要确定是否设置)。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或监事会(或监事决定)。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控股子公司会计账目,查阅时,控股子公司须配合。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类相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实施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推荐候选人,经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选举或聘任产生,部门负责人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应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该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控股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如需);
(二)控股子公司内部会议讨论研究;
(三)报公司审核同意;
(四)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