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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事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或披露相关事项。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幕信息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十三)由于与第(一)至(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及

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一旦出现未公开内幕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山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人员谋利。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录音、录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阅、复制,不得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四条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当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六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当地证监局和深交所并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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