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公司的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八条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身份参与经营,以保持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九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按需配备人员,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九)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十三)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四)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期、离任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决策公布后施行;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十三)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开展审计工作5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部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4、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5、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事项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接受审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规或者公司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相关员工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三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