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金运激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6

第一节定期报告 ...... 6

第二节临时报告 ...... 11

第三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 16

第四节应披露的交易 ...... 17

第五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 20第六节其他重大事件 ...... 21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 25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26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 27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 28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 28第九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机制 ...... 29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30

第十一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 31

第十二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31

第十三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32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 32第十五章附则 ...... 3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公司的关联方;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资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重整投资人、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招股说明书;

(四)募集说明书;

(五)上市公告书;

(六)收购报告书;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交易所。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第十九条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季度财务报表;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提交董事会及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作出的相关专项说明。

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如公司未按照其披露的时间及时消除相关事项影响,交易所有权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或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三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发布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者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六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发布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条所指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第三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三十八条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四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

第六节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召开或者召集程序出现下列情形时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应披露的交易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九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的事项之外,公司发生本制度17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十四条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五十条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五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交易事项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但《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报,及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披露情形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件第六十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第六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并公告。债务融资工具方面,公司应当按照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六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二)改变募投项目的原因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改变募投项目的意见。第六十四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六十五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六十六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逐项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第六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五)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六)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第六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者被公司解聘;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签署概况,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交易对手方、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金额、合同签订的主要背景与目的等概况;

(三)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类似交易情况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四)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义务、交易价格、定价依据、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

(六)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七)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和公司转型升级等经营相关的影响等;

(八)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七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第七十二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七十三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第七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第七十五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七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第七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七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八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第八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第八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八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第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八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第八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七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八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八十九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第九十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九十一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机制

第九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第九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九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第九十六条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部门及下属公司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九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九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一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一百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第一百〇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第一百〇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第一百〇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二节、第四节、第六节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第二节、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有关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第一百一十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过”、“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附件1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豁免披露的方式1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2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3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其他说明4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其他说明,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附件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