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过程。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部、人员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经济利益、自我复核、压力或威胁以及其他情形,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上述相关情形的应当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地沟通。
第八条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规定,一般原则为: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为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审计部和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充分享有下列职权:
(一)知情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供、汇报、报送与生产经营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相关的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和预决算文件、客户资料和档案、生产和服务记录资料、内控制度和记录档案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等。
(二)决策建议权: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提出建议。
(三)管理建议权: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就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
(四)调查取证权:有权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五)采取措施权: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批准,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性强制手段,即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奖惩建议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建议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基础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内部审计实施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作业准则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二)审计部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三)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四)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七)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准则如下:
(一)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三)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接受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
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公司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公司审计,提供审计人员所需资料和数据。若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