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经2025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营班子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因离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第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七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审议受聘议案的时间起算。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
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助董事长做好公司的经营战略规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十四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经营与管理事宜,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由于特殊原因,在总经理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总经理授权,公司副总经理
将临时代理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财务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审核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六)主管公司的财会及资产、投融资有关工作;
(七)主管公司的财务部门;
(八)负责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的总审核和投资、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组织经济效益分析和经济运行质量监控,并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会计核算实施业务进行指导;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把关,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九)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按照法律法规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研究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职责及审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上报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指
定的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定的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个月月初召开一次,作为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全面工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
公司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其他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提交在总经理办公例会或临时办公会审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参加会议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若决议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内,该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生效,便可发布实施;若决议事项超出总经理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当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担任记录。总经理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与公司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总经理的解聘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经理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三)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四)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被无故解聘,在出现上条情况需要提前解聘总经理的,应召开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在董事会批准前,总经理要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消除影响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经理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做出临时报告,并提示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重大合同执行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者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时;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总经理临时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总经理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以便信息及时披露。总经理必须责成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