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300199 |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 公告编号:2025-066 |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存在被否决议案的情况,未通过议案为:《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11月17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2025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周五)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7人,代表股份198,960,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3,396,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1人,代表股份15,563,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4人,代表股份15,568,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1人,代表股份15,563,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7,682,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0%;反对1,15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4%;弃权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91,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57%;反对1,15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1%;弃权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
2、审议《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同意6,62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47%;反对8,655,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4%;弃权2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2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47%;反对8,655,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4%;弃权2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9%。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架构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90,297,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62%;反对8,51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1%;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11%;反对8,51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716%;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3%。
4、审议《关于修订、废止及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90,45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35%;反对8,34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7%;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90%;反对8,34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066%;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4%。
4.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90,46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05%;反对8,34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66%;弃权1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7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376%;反对8,34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04%;弃权1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0%。
4.03、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97,76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5%;反对1,04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6%;弃权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7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34%;反对1,04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7%;弃权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9%。
4.0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479,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74%;反对8,33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2%;弃权
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8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256%;反对8,33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53%;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1%。
4.0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90,295,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52%;反对8,50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1%;弃权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83%;反对8,50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465%;弃权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
4.06、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33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645%;反对8,4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3%;弃权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4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49%;反对8,4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191%;弃权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0%。
4.0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451,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34%;
反对8,35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9%;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77%;反对8,35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856%;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7%。
4.08、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7,51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4%;反对1,28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4%;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1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84%;反对1,28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02%;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5%。
4.09、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484,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02%;反对8,32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2%;弃权1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9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616%;反对8,32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67%;弃权1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