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第八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如有预付款的,应予以退还。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四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常设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聘请的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通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限时归还占用的资金,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在通知时限内归还占用资金的,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等方法,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九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等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