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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证券代码:300155证券简称:安居宝公告编号:2025-035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调整监事会相关制度,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删除“监事会”、“监事”及监事相关规定,部分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情况对比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董事的任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董事的任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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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和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6,122.7744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6,122.774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款等形式,或者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发行股份;(二)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七)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八)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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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需。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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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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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的股份可以转让。第二十六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作为质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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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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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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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行。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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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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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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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撇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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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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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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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骆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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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以下诚信义务:

(一)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三)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四)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六)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

(七)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八)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九)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十)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以下诚信义务:

(一)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三)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四)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六)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

(七)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八)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九)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十)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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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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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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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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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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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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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除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十)审议下列衍生品投资事项:1、衍生品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衍生品投资;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本章程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衍生品(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四)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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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删除[骆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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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删除[骆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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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期货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远期、期货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删除[骆伟明]:

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含以下情形: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十五)审议下列衍生品投资事项:1、衍生品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衍生品投资;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本章程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但不包含以下情形:

但不包含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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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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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000万元,也须提交股东会审议。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也须提交股东会审议。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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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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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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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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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节股东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条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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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提出请求。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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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第条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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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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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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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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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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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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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节股东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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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人的姓名;(二);(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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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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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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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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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条股东会召开时,董事、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会主席主持。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共同推举的一名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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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公司应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公司应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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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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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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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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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九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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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与该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与该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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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职工代表董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二)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第八十条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骆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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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四)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五)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六)公司在选举董事的相关的股东会上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四)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被提名人,可作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五)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六)公司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相关的股东会上增加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加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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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删除[骆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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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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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即时就任。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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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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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五)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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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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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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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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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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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不能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应主动通过其它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不能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应主动通过其它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董事辞应向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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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删除[骆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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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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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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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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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享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特别职权,并享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特别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享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特别职权,并享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特别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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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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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符合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符合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法:(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法:(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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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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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七)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规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七)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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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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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六)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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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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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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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时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十七)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十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时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十六)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十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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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可以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董事长审查决定上述事项,董事长的决策权限应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一)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的内部审批权限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可以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董事长审查决定上述事项,董事长的决策权限应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一)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的内部审批权限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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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超出该限额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0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0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超出该限额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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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拟发生的交易,按照不同的财务指标计算,只要其中一项指标达到上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之一的,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拟发生的交易,按照不同的财务指标计算,只要其中一项指标达到上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之一的,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7、除本章程规定之外的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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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7、除本章程规定之外的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1、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除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①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②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③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000万元的担保。(三)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1、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除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①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②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③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三)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第四十条第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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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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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骆伟明]:

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二)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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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驶权益条件成就;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驶权益条件成就;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的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的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审议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证券投资。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审议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证券投资。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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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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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24小时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24小时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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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表决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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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删除[骆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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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及其他

经理及其他删除[骆伟明]: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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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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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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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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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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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六)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八)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六)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八)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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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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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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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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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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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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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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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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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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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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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1、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所占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2、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1、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所占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2、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三)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和程序1、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三)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和程序1、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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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5)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6)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5)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6)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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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7)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3、利润分配调整的审议程序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7)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3、利润分配调整的审议程序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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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会发表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独立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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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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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第一百条公司聘用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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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四)以专人送出;(五)以邮件方式送出;(六)以公告方式进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第二节选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第二节选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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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删除[骆伟明]:

第一百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十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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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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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约定的除外。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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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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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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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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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清算组,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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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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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条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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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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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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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占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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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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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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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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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备案)登记事项进行必要的修订,上述修订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其他修订的相关制度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
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1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1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1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1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1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1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述制度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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