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提名,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内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成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成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成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