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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部分人员因岗位、职级、绩效等因素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将该等人员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5年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2025年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三)2025年

日至2025年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四)2025年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预留授予(第一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

本激励计划推进过程中,经公司综合评定,拟首次授予的部分人员因岗位、职级、绩效等因素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将该等人员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53万股调整至预留。本次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500.00万股调整至438.47万股,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0.00万股调整至81.53万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00人调整至156人。

本次调整事项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部分人员因岗位、职级、绩效等因素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将该等人员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实际情况,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

综上,本次调整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500.00万股调整至438.47

万股,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0.00万股调整至81.53万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00人调整至156人。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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