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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河北先河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止占用资金的原则及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

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确需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担保行为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导致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要求相关责任人对公司损失给予赔偿,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相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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