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5515号
共2册,第1册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3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7
二、评估目的 ...... 13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3
四、价值类型 ...... 20
五、评估基准日 ...... 20
六、评估依据 ...... 20
七、评估方法 ...... 23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7
九、评估假设 ...... 39
十、评估结论 ...... 4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41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5
十三、评估报告日 ...... 46
附件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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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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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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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 产 评 估 报 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5515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股权转让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盛石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9月30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
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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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38,384.41万元,评估值41,944.25万元,评估增值3,559.84万元,增值率9.27%。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特别事项提示: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合同权益为被评估单位2016年购买的5项矿权收益权,涉及的矿权包括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唐僧沟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胜利矿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永耀乌不浪口石墨矿采矿权,该部分矿权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人与被评估单位一致,均为自然人张彬。
截至评估基准日,五项采矿权的收益权均被用作抵押物进行融资及担保,采矿工作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已无法带来任何收益,其价值已远低于债权金额。基于以上原因,2019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年度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时,将上述合同权益的评估价值全部扣减后确定最终的减值准备,本次评估将该合同权益评估为0。
2、2015年9月,大盛石墨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张彬签署了《投资总协议》,协议约定:大盛石墨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9,2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5,500万元。若大盛石墨在上述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的净利润,瑞盛新能源承诺在会计师审计报告出具后以现金形式向大盛石墨进行补偿,瑞盛新能源控股股东张彬对前述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因大盛石墨业绩首次亏损,且连续多年业绩承诺均未达成,瑞盛新能源也未按协议进行业绩补偿,此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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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目前尚未收到前述业绩补偿款,张彬及瑞盛新能源没有可供执行的现金用于还款,张彬及瑞盛新能源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未考虑后续追偿补亏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3、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设备资产,因生产性能落后,订单量不足等原因而停止使用,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承诺该部分设备已报废,无任何利用价值,涉及项数502项,账面原值12,560.01万元,账面净值724.28万元,本次评估对上述资产按报废设备进行评估。
4、2023年7月1日,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股份协议》,由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购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竞拍项目。2023年8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书(【2021】粤03执5179号之二)已将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按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中锋评字(2023)第0301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由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购竞拍并将拍卖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2%股权拍卖价格为10,472,411.6元。
此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沟通函形式要求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工商信息尚未更新,该事项仅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替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2%股权事项,不影响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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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使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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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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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 产 评 估 报 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5515号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股权转让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概况
名称: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7号国家金融孵化产业园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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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学保注册资金:76749.8006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1年6月营业期限:长期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4466J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研发;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从事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产业经济管理项目咨询服务;经济市场调研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研制、生产、销售、维护移动通信设备及其配件、数据通信设备及其配件、通信传输设备及其配件、电源产品及其配件、无线通信设备及其配件、宽带多媒体设备、终端设备及其配件、安防设备及其配件;承接系统集成工程;滤波器、合路器、分路器、隔离器、耦合器、微波元器件及金属件表面喷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美化天线、室分天线、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生产和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评估单位概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彬注册资本: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9月营业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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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4050598653D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与天然石墨相关的生产、销售和服务(含技术咨询及转让);碳素及制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含技术咨询及转让);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生产用原辅材料的销售、设备转让;机械加工、天然石墨、碳素及制品的贸易。
历史沿革及股东结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鳞片石墨下游产品的开发以及销售,同时进行复合及人造材料负极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主要产品包括导电剂、柔性石墨、球形石墨、负极材料、高纯可膨胀石墨、中碳可膨胀石墨、鳞片石墨等。公司设置部门17个,分别为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研发中心、生产管理部、工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营销部、采购部、设备管理部、高纯可膨胀分厂、导电剂分厂、柔性石墨分厂、负极材料分厂、球形石墨分厂、石墨化分厂、高导热石墨分厂及总经理办公室。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兴和县弘宇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石墨”。
2012年9月4日,兴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弘宇石墨核发了注册号为150924000011169的《营业执照》,弘宇石墨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高体 | 25 | 50% |
| 2 | 石四财 | 25 | 50% |
| 合计 | 50 | 100% |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015年6月2日,高体和石四财分别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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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体和石四财分别将其持有的弘宇石墨50%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瑞盛新能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弘宇石墨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50 | 100% |
| 合计 | 50 | 100% | |
2015年6月4日,弘宇石墨股东瑞盛新能源签署股东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8月27日,公司股东作出决议,同意吸收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科技)作为公司新股东,并增加50万注册资本,其中:大富科技认缴49万元,瑞盛新能源认缴1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51 | 51% |
| 2 |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 49 | 49% |
| 合计 | 100 | 100% | |
2015年9月14日,公司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瑞盛新能源以评估后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依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802号”评估报告,瑞盛新能源用于出资的资产评估值为705.86万元。经全体股东确认,将该等非货币资产作价700万元,作为大盛石墨的新增注册资本。2015年9月14日,兴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注册号为150924000011169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751 | 93.875% |
| 2 |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 49 | 6.125% |
| 合计 | 800 | 100% | |
2015年9月16日,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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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以现金59,951万元人民币增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72.55万元,其余款项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751 | 51% |
| 2 |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 721.55 | 49% |
| 合计 | 1,472.55 | 100% | |
上述事项已经乌兰察布市兴烨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乌兴烨会事(2015)验字第025号”验资报告。
2015年9月28日,兴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924050598653D的《营业执照》。
根据2015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股权结构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5100 | 51% | 5100 | 51% |
| 2 |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 4900 | 49% | 4900 | 49% |
| 合计 | 10000 | 100% | 10000 | 100% | |
上述事项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8270027号”验资报告。
2023年7月1日,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股份协议》,由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购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竞拍项目。2023年8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书(【2021】粤03执5179号之二)已将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按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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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中锋评字(2023)第0301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由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购竞拍并将拍卖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2%股权拍卖价格为10,472,411.6元。此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沟通函形式要求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工商信息尚未更新。
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1)公司报表财务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公司报表资产总额44,992.35万元,负债6,607.94万元,净资产38,384.41万元;2025年1-9月公司报表营业收入8,872.81万元,净利润-374.71万元。近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公司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9月30日 |
| 总资产 | 91,271.14 | 74,525.63 | 46,412.09 | 44,992.35 |
| 负债 | 21,126.40 | 8,242.60 | 7,652.98 | 6,607.94 |
| 净资产 | 70,144.74 | 66,283.03 | 38,759.11 | 38,384.41 |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5年1-9月 |
| 营业收入 | 23,303.16 | 12,667.44 | 13,328.39 | 8,872.81 |
| 利润总额 | 2,100.80 | -3,804.70 | -4,281.89 | -374.71 |
| 净利润 | 2,154.95 | -3,793.97 | -3,827.16 | -374.71 |
| 审计机构 | 内蒙古鑫方圆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内蒙古鑫方圆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无保留意见 | 无保留意见 |
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33号,2014年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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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项具体准则。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是被评估单位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9%。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报告使用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2025 年10月27日,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拟挂牌出售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鉴于大盛石墨经营持续未达预期,为了进一步响应大富科技剥离低效资产、加快流动性收回的经营规划,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夯实基础、聚焦主业的发展战略,大富科技拟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大盛石墨49%股权。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盛石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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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报表账面资产总额为44,992.35万元,负债总额为6,607.94万元,净资产为38,384.4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0,754.52万元,非流动资产4,237.83万元;流动负债5,966.50万元,非流动负债641.44万元。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审计的2025年9月30日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其中车辆共1项,证载权利人均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21项,其中购入3项,自主研发18项,证载权利人均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账面值25,297.70万元,占评估范围内总资产的56.23%,主要为存货、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及电子设备。这些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1、实物资产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
实物资产主要分布在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内,企业占用的厂房和土地系租赁的股东瑞盛新能源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资产。
2、实物资产的使用现状
①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在产品、发出商品。
其中,原材料主要有筛分石墨、鳞片石墨、针状焦等;在库周转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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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主要有防漏石墨粉吨袋、石墨坩埚、碳化硅方梁、辊棒等;委托加工物资为负极石墨;产成品主要有高纯可膨胀石墨、负极材料、导电剂石墨等;在产品主要有球形石墨、负极材料、鳞片石墨及部分代加工产品等;发出商品主要为导电剂石墨、负极材料、天然石墨粉等。截至评估基准日,因市场低迷等情况影响,存货存在积压情况。
②设备类资产
固定资产主要分为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机器设备购置于2011—2025年间,共计1928项,主要包括:可膨胀球形提纯自控系统、流化床气流粉碎机、燃气焙烧回转窑、高纯装置洗涤控制系统、卧式螺带混合机、纸板轧机、分级机机组、石墨化炉、全自动氮气保护双推板烧结窑、捕集器、解析筛分组、精细粉碎设备、制氮机组、石墨化炉设备、34.8米气氛保护辊道窑和涡旋微粉机组等,分布于公司各生产车间;车辆购置于2023年10月,共计1辆,为大众牌SVW72023GV小型轿车;电子设备大部分购置于2014—2024年间,共计23项,主要包括电脑、监控设备、打印机、投影仪和监控系统等,分布于公司各部门。
经了解,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设备资产,因生产性能落后,订单量不足等原因而停止使用,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承诺该部分设备已报废,无任何利用价值,本次评估对上述资产按报废设备进行评估,具体明细见评估明细表中备注“已报废”的机器设备,除此之外其余资产均在正常使用。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申报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包括5项合同权益、专利及专有技术33项和2项软件。
1、合同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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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第二条第4项“开采石墨矿产合作”有如下约定: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石墨”)及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耀矿业”)应于(且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促成并确保瑞盛石墨及永耀矿业在)第二次增资完成后10日内分别与公司签署《开采矿产资源合作合同》。
2016年4月28日,永耀矿业与被评估单位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Y-HZ-002的《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开采矿产资源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签署后,被评估单位享有永耀矿业的采矿权项下收益权及采矿业务盈利分配比例如下:
| 序号 | 名称 | 采矿许可证证号 | 收益权比例 |
| 1 | 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 | C1508002010057120066414 | 51% |
| 2 | 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乌不浪口石墨矿采矿权 | C1508002011017120105476 | 51% |
2016年4月28日,瑞盛石墨与被评估单位签订了合同编号为RS-HZ-002的《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开采矿产资源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签署后,被评估单位享有瑞盛石墨的采矿权项下收益权及采矿业务盈利分配比例如下:
| 序号 | 名称 | 采矿许可证证号 | 收益权比例 |
| 1 | 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 | C150000201207120127341 | 95% |
| 2 | 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唐僧沟石墨矿采矿权 | C1509002010077120070890 | 95% |
| 3 | 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胜利矿石墨矿采矿权 | C1509002010097120075761 | 95% |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合同权益为被评估单位2016年购买的5项矿权收益权,涉及的矿权包括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唐僧沟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胜利矿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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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永耀乌不浪口石墨矿采矿权,该部分矿权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人与被评估单位一致,均为自然人张彬。截至评估基准日,五项采矿权的收益权已无法带来任何收益,均被用作抵押物进行融资及担保,其价值已远低于债权金额。基于以上原因,2019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年度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时,将上述合同权益的评估价值全部扣减后确定最终的减值准备。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该合同权益账面净值为零。
2、专利及专有技术情况如下:
委估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共计33项,从取得渠道区分共分三类,分别为:购入、自行研发、合作开发获得使用许可。
(1)购入的专利及专有技术
|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申请日/取得日 | 法定/预计 使用年限 | 专利号/公告号 | 类型 |
| 1 | 高纯可膨胀石墨制备技术 | 2015年9月 | 10 | 专有技术 | |
| 2 | 高纯石墨自动化生产线 | 2015年9月 | 10 | 专有技术 | |
| 3 | 高导热石墨箔加工技术 | 2015年9月 | 10 | 专有技术 | |
| 4 | 高导热石墨块制备技术 | 2015年9月 | 10 | 专有技术 | |
| 5 | 负极材料液相包覆技术 | 2015年9月 | 10 | 专有技术 | |
| 6 | 微晶石墨负极制备技术 | 2015年9月 | 10 | 专有技术 | |
| 7 | 膨胀石墨细粉导电剂 | 2015年9月 | 10 | 专有技术 | |
| 8 | 石墨烯宏量制备技术及应用 | 2015年9月 | 10 | 专有技术 | |
| 9 | 一种可膨胀石墨制备方法 | 2013年6月 | 20 | 201310079813.X | 发明 |
| 10 | 一种多孔结构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5年11月 | 20 | 201510294822.X | 发明 |
| 11 | 一种用于浓硫酸和双氧水的混合设备 | 2013年8月 | 10 | ZL201320114522.5 | 实用新型 |
购入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共11项,其中专利技术3项,专有技术8项,涉及原始入账价值7,044,433.57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净值为零。
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均由大盛石墨向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购入。其中,专利号为ZL201320114522.5的“一种用于浓硫酸和双氧水的混合设备”于2019年3月8日专利权终止,申请号为2013100798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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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可膨胀石墨制备方法”于2016年11月2日被驳回;申请号为201510294822.X的“一种多孔结构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已经失效。经核查,以上购入无形资产除了序号1及序号7在使用中以外,其余均不再使用。
(2)自主研发的专利
|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申请日/取得日 | 法定/预计使用年限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 1 | 一种用于制备石墨烯材料的匣钵 | 2018年1月 | 10 | ZL201720658026.4 | 实用新型 |
| 2 | 一种废酸再生装置 | 2016年9月 | 10 | ZL201620375766.2 | 实用新型 |
| 3 | 一种石墨烯-硅酸锂复合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 | 2016年5月 | 20 | ZL201410138387.7 | 发明 |
| 4 | 导热石墨纸及其制备方法 | 2018年6月 | 20 | CN201810158894.5 | 发明 |
| 5 | 一种高性能石墨复合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8年3月 | 20 | CN201710982952.1 | 发明 |
| 6 | 硫掺杂石墨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8年3月 | 20 | CN201710982918.4 | 发明 |
| 7 | 氧化锡-石墨烯复合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8年2月 | 20 | CN201710973878.7 | 发明 |
| 8 | 球形石墨及其制备方法 | 2018年3月 | 20 | CN201710951475.2 | 发明 |
| 9 | 二氧化硅-石墨烯复合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8年2月 | 20 | CN201710915005.0 | 发明 |
| 10 | 硅碳复合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2018年3月 | 20 | CN201710915041.7 | 发明 |
| 11 | 一种碳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用于制备碳材料的装置 | 2020年1月 | 20 | CN201710425358.2 | 发明 |
| 12 | 利用石墨尾料制备石墨微球的方法 | 2020年9月 | 20 | CN201811536098.7 | 发明 |
| 13 | 冶炼炉装料装置及冶炼炉 | 2020年4月 | 10 | CN201920920164.4 | 实用新型 |
| 14 | 设备内部清扫装置 | 2020年4月 | 10 | CN201920856534.2 | 实用新型 |
| 15 | 工业废酸的回收系统 | 2019年11月 | 10 | CN201822103564.4 | 实用新型 |
| 16 | 粉碎系统 | 2019年11月 | 10 | CN201920077137.5 | 实用新型 |
| 17 | 种石墨烯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用于制备石墨烯的匣钵 | 2023年7月 | 20 | CN201710425378.X | 发明 |
| 18 | 取样装置 | 2021年2月 | 10 | CN202020685746.1 | 实用新型 |
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共计18项,包括实用新型7项,均已获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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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证书,发明11项,并已获得专利证书。自主研发的专利,由于相关研发成本已计入当期费用,故基准日无账面成本。经核查,以上自主研发无形资产除了序号16在使用中以外,其余均不再使用。
(3)合作开发获得使用许可权的专利
|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取得日期 | 专利号 | 证载权利人 |
| 1 | 一种高导热石墨材料的制备方法 | 2005年3月 | ZL200410012433.5 |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
| 2 | 一种各项同性石墨制品及其制备方法 | 2010年2月 | ZL200910023729.X | 清华大学;郴州精工石墨有限公司 |
| 3 | 一种改性石墨烯及其制备方法 | 2013年2月 | CN201210420996.2 |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
| 4 | 一种多孔导电添加剂及其制备方法 | 2013年4月 | CN201210582083 |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
根据大盛石墨与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清华大学等单位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曾获得多项专利权的使用许可,具有使用价值的专利权尚余以上4项。因相关的合作开发合同已结束,合作开发费用企业已摊销完毕,因此评估基准日无账面价值。经核查,以上合作开发获得使用许可权的专利资产现均不再使用。
3、软件情况如下: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的软件共计2项,分别为用友T+软件及高纯洗涤车间自动化控制系统,取得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2018年1月,截至评估基准日高纯洗涤车间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已不再使用,用友T+软件正常使用中。
利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利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43849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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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未利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 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5年9月30日。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经济行为依据
《关于拟挂牌出售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2025年10月27日)。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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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评估准则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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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 号);《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准则等。资产权属依据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其他参考资料。取价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日人民币基准汇价;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重要业务合同、资料;其他参考资料。其它参考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43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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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33号,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1项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
参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参考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简介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企业性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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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选择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结合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环境、经营状况以及各评估方法适用条件的分析,本次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原因如下:
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902亩,是一家集天然石墨开采、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加工制造业企业。
经查询公司2016-2024年审计报告,公司自2016年起,陆续多年亏损,2021及2022年受下游电池行业需求激增和“疫情”的影响,订单较多,公司出现短暂盈利,但后续再次陷入持续亏损状态。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年份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营业收入 | 9,710.34 | 17,462.50 | 23,049.97 | 19,804.74 | 19,580.06 |
| 净利润 | -4,417.92 | -4,167.57 | 338.05 | 13.42 | -1,399.98 |
| 项目/年份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1-9月 |
| 营业收入 | 28,365.33 | 23,303.16 | 12,667.44 | 13,328.39 | 8,872.81 |
| 净利润 | 2,440.73 | 2,154.96 | -3,793.97 | -3,827.16 | -37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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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公司以前依靠原料矿场的稳定供应及当地较低的用电成本而设立,但由于公司客户和市场不稳定的影响,公司业务订单不稳定导致经常性停工,无法发挥规模效应覆盖固定开支,导致经营亏损。2022年,公司所依赖的原料矿因尾矿库未取得审批而停工,公司失去了核心的资源优势,加之下游电池行业的饱和与内卷,公司订单收入大幅下降,2023年、2024年、2025年1-9月公司开工率约30%,每年停工约7-9个月。基于行业现状和公司现状,公司管理层暂无法合理作出盈利预测。
经评估人员核实,被评估单位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非付现成本主要为机器设备折旧,被评估单位与上下游的结算模式基本为现结现付,不存在占用上下游资金的情况,在固定支出较大的情况下,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量为负且暂无扭转的迹象。鉴于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受外部市场和政策影响较大,所依赖的原料矿复工时间不确定,整体盈利预期不明朗,以及公司管理层暂无法合理作出盈利预测等原因,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收益和风险无法预测并量化,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收益法评估。
鉴于评估基准日前后,无法获取类似企业的近期交易案例,市场上也无类似产品结构、业务结构的可比上市公司。同时考虑到市场法评估多用于并购交易频繁、市场预期较佳的行业,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市场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市场价值。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考虑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能够履行现场勘查程序、并满足评定估算的资料要求,且被评估单位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资产流通性较强,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或经营体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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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对于银行存款,承担本次审计的会计师于现场工作期间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函证,回函金额和账面一致;同时评估人员获取了企业于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将银行对账单与承担本次审计的会计师的审定结果进行了核对,经复核金额准确无误。对人民币银行存款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对外币银行存款,以核实后的外币金额结合评估基准日外币汇率测算银行存款评估值。
(2)应收票据
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以证实应收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应收票据记载真实,金额准确,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3)应收账款
对应收账款类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等,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对外部单位发生时间3个月以内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3%;发生时间4-6个月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5%;发生时间7-12个月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10%;发生时间1到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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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30%;发生时间2到3年(含3年)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50%;发生时间3年以上评估风险损失为100%。按以上标准,确定应收账款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4)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为应收票据融资,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以证实应收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应收票据记载真实,金额准确,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5)预付账款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合同、协议,了解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现场作业日期间已接受的服务和收到的货物情况。对于可能出现款项回收风险或者相应权益可能无法取得的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进行评估风险损失计算,发生时间3个月以内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3%;发生时间4-6个月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5%;发生时间7-12个月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10%;发生时间1到2年(含2年)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30%;发生时间2到3年(含3年)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50%;发生时间3年以上评估风险损失为100%。
按以上标准,确定预付账款评估风险损失,以预付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6)其他应收款
评估人员在对其他应收款核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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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等,其他应收款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认定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对发生时间3个月以内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3%;发生时间4-6个月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5%;发生时间7-12个月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10%;发生时间1到2年(含2年)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30%;发生时间2到3年(含3年)的款项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50%;发生时间3年以上评估风险损失为100%。
对关联方款项经分析后可收回的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不计提风险损失。
按以上标准,确定其他应收账款评估风险损失,以其他应收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7)存货
存货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和发出商品等。存货计提了跌价准备。存货的具体评估方法及过程如下:
原材料
原材料主要为生产所需的筛分石墨、鳞片石墨及高纯石墨等原材料。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库存积压的情况,除积压外的原料均能正常周转使用。评估人员对各类主要生产原料等进行了重点抽查盘点,抽查结果显示原材料数量未见异常。
对于原材料,本次评估根据企业采购部门相关人员和评估人员共同结合各类原材料的情况综合分析,部分存货型号已在市场上无市场价格,因此,①石墨相关原料有市场价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②石墨相关无市场价格的这部分原料只能掺杂在其他产品中逐步消化,因此变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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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以该类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基础考虑一定的折扣率确定其价值。
在库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主要是滑石粉、电流表、电热棒等电气元件及吨包袋、编织袋等包装材料。经现场调查了解,企业对在库周转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截至评估基准日均能正常周转使用。评估人员对各类主要周转材料等进行了重点抽查盘点,抽查结果显示周转材料数量未见异常。对于在库周转材料,评估人员抽查采购合同,其账面值接近基准日市价,按账面值确定评估至。对于部分在库周转材料价格变动较大的,以基准日不含税市场价格确认评估值。
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为企业对外委托加工的,于评估基准日尚未加工完的材料,我们对委托加工物资查阅了企业加工合同及相关记账凭证,核实委托加工物资的真实性及账面值的合理性。经核实,委托加工物资账面值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包括材料采购成本及支付加工的成本)。因其发生日期与基准日相近,且账面价值购成合理,因此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产成品产成品主要为高纯可膨胀石墨KB80T-1、负极材料、球形石墨、高碳石墨、代加工产品等;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显示,存在库存积压情况,本次评估根据企业采购部门相关人员和评估人员共同结合各类产品的情况综合分析:①对于没有售价的不对外销售的不合格自留用料、地沟料、积压料等,将随以后产品生产销售逐步掺入消化处理,以该类存货的账面成本为基础考虑一定的折扣率确定其价值;②能够正常销售的以不含税销售价格进行计算,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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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确定评估值(亏损企业不考虑相关利润),计算公式如下。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销售单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a.不含税售价:按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准日前后对外销售的不含税单价来确定;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c.销售费用率是按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在产品在产品为高纯石墨、打包袋、球形石墨等待加工原料。评估人员首先将申报表与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进行了核对,查阅了相关成本核算资料、材料领料单及其他原始依据,对在产品的账面成本进行了核对。经核实,在产品其完工程度以及对应产品不能够合理预估,因此,对于还在产线上的在产品其账面成本可以充分体现在产品的价值,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发出商品发出商品主要为导电剂石墨、天然石墨粉及负极材料等,主要客户包括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①对于未来无收入,仅为发生成本尚未结转的项目,按零确认评估值;②对于按成本销售或借用未来对方予以偿还的商品,及其他已销售发货商品,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亏损企业不考虑相关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销售单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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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含税售价:按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准日前后对外销售的不含税单价来确定;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c.销售费用率是按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
(8)其他流动资产
对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抽查了原始入账凭证、相关缴费凭证、合同等,核实其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了解了评估基准日企业应负担的税种、税率、缴纳制度等税收政策。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
(1)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
依据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不含税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部分组成。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机器设备在计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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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全价时应扣减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重置全价计算公式: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不含税其他费用+资金成本-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评估范围内的电子设备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商负责)以及运输费用较低,不再考虑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不含税其他费用及资金成本。
①设备购置价的确定
向设备的生产厂家、代理商及经销商询价,能够查询到基准日市场价格的设备,以市场价确定其购置价;
不能从市场询到价格的设备,通过查阅《2025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等资料及网上询价来确定其购置价。
②运杂费的确定
设备运杂费是指从产地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运杂费率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安装所在地的距离不同,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如供货条件约定由供货商负责运输和安装时(在购置价格中已含此部分价格),则不计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设备购置价×设备运费费率
③安装调试费的确定
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等资料,按照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设备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
设备安装调试费=设备购置价×安装调试费费率
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④其他费用的确定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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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环评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等,是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 序号 | 取费项目 | 取费基础 | 含税费率 | 不含税费率 | 取费依据 |
| 1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投资额 | 1.14% | 1.14% | 财建[2016]504号 |
| 2 | 工程监理费 | 投资额 | 1.89% | 1.78% | 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
| 3 | 工程勘察设计费 | 投资额 | 2.75% | 2.59% | 参考国家物价局建设部2002价字10号 |
| 4 | 招标代理费 | 投资额 | 0.14% | 0.13% | 参考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 |
| 5 | 环评费 | 投资额 | 0.17% | 0.16% | 参考计价格[2002]125号 |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费 | 投资额 | 0.37% | 0.35% | 参考计价格[1999]1283号 |
| 小计 | 6.46% | 6.15% | |||
其他费用=(购置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费率
⑤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基准日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确定,工期按项目建设正常合理周期计算,并假设资金均匀投入,本次评估建设工期按12个月计算,利率取2025年9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3.00%。
资金成本=(购置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建设工期/2
⑥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
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设备含税购置价×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运杂费×运费税率/(1+运费税率)+安装调试费/(1+安装调试费税率)×安装调试费税率
2)成新率的确定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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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3)评估值的确定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对生产年代久远,已无同类型型号的电子设备则参照近期二手市场行情确定评估值。
对生产性能落后,无法满足目前生产需求,已报废的设备,按报废资产回收价进行评估。
(2)运输车辆
本次车辆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
车辆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采用重置成本法的车辆重置全价由现行含税购价、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扣减车辆购置进项增值税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现行含税购价+车辆购置税+牌照费-车辆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①现行含税购价主要取自当地汽车市场现行报价或参照网上报价;
②车辆购置税按《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的规定计取,计算公式为:
车辆购置税额=车辆含税购置价×购置税率/(1+增值税率)
③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按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计取。
④车辆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计取,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车辆含税购置价×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
2)成新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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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运输车辆,根据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规定,使用该车辆引导报废行驶里程和该型车辆一般经济年限,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后取其较小者为最终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a
a为车辆成新率调整系数,对待估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进行调整。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无形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包括合同权益、软件、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
(1) 合同权益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合同权益为被评估单位2016年购买的5项矿权收益权,涉及的矿权包括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唐僧沟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胜利矿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永耀乌不浪口石墨矿采矿权,该部分矿权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人与被评估单位一致,均为自然人张彬。截至评估基准日,五项采矿权的收益权已无法带来任何收益,均被用作抵押物进行融资及担保,其价值已远低于债权金额。基于以上原因,2019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年度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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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合同权益的评估价值全部扣减后确定最终的减值准备,本次评估将该合同权益评估为0。
(2)专利及专有技术
委估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共计33项,从取得渠道区分共分三类,分别为:购入、自行研发、合作开发获得使用许可。这些资产中,仅剩余专有技术“高纯可膨胀石墨制备技术”、“膨胀石墨细粉导电剂”及专利“粉碎系统”尚在使用中,其余知识产权均不再使用。根据评估人员现场了解和公司管理人员确认,公司近年来开工率较低,自2023年起已连续亏损,在用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形成时间在2015年-2019年,随着技术的更新迭代,上述技术的先进性在行业中已处于较低水平,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较弱,基于行业现状和公司现状,公司管理层暂无法合理作出盈利预测,基于以上原因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不具有转让价值,本次评估按零确认。
(3)软件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的软件共计2项,分别为用友T+软件及高纯洗涤车间自动化控制系统,取得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2018年1月,截至评估基准日,高纯洗涤车间自动化控制系统不再使用,用友T+软件能够正常使用。评估人员核实了账簿记录、抽查了其原始凭证及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相符,核对其无形资产摊销计算的合理性等,对于不再使用的软件未来无法带来价值贡献,本次评估按零确认评估值;对于正在使用的软件,评估人员在公开市场获取了通用软件的市场价格,本次评估以该软件的市场不含税价作为评估值。
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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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评估准备阶段项目洽谈及接受项目委托了解拟承接业务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目的和交易背景等具体情况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确定评估方案编制工作计划与委托人和项目相关各方中介充分沟通,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评估基本事项和被评估单位资产、经营状况后,收集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市场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初步工作方案,制定评估计划。
提交资料清单及访谈提纲根据委估资产特点,提交针对性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及资产清单、盈利预测等样表,要求被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准备工作。
辅导填表和评估资料准备工作与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辅导被评估单位按照资产评估的要求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现场评估阶段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初步了解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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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被评估单位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审阅核对资料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鉴别,对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查验,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重点清查
根据申报资料,对主要资产和经营、办公场所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
对于其申报的金融资产和往来款项,清查核实其对账单、询证函及各项业务合同,确认其真实存在并分析其风险;对其申报的实物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其中存货、设备以抽查的形式进行盘点。同时,对专用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对通用设备,通过市场调研和线上查询,收集价格资料;对租赁的办公场所,审阅其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等。
尽职调查访谈
通过尽职调查及高管访谈,了解企业产品的行业内的地位、市场份额,了解企业成本费用情况,分析企业未来发展趋势。
确定评估途径及方法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模型及方法。进行评定估算
根据达成一致的认识,确定评估模型并进行评估结果的计算,起草相关文字说明。
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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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提交报告阶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般假设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特殊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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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团队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评估只基于基准日现有的经营能力。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也不考虑后续可能会发生的生产经营变化;
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藏匿、谎报、瞒报等不实情况;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基于被评估单位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总资产账面值44,992.35万元,评估值47,974.69万元,评估增值2,982.34万元,增值率6.63%。负债账面值6,607.94万元,评估值6,030.44万元,评估减值5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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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减值率8.74%。净资产账面值38,384.41万元,评估值41,944.25万元,评估增值3,559.84万元,增值率9.72%。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1 | 流动资产 | 40,754.52 | 41,145.46 | 390.94 | 0.96 |
| 2 | 非流动资产 | 4,237.83 | 6,829.23 | 2,591.40 | 61.15 |
| 3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 4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
| 5 | 固定资产 | 4,237.83 | 6,821.73 | 2,583.90 | 60.97 |
| 6 | 在建工程 | - | - | - | |
| 7 | 无形资产 | - | 7.50 | 7.50 | |
| 7-1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 | - | |
| 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9 | 资产总计 | 44,992.35 | 47,974.69 | 2,982.34 | 6.63 |
| 10 | 流动负债 | 5,966.50 | 5,966.50 | - | - |
| 11 | 非流动负债 | 641.44 | 63.94 | -577.50 | -90.03 |
| 12 | 负债总计 | 6,607.94 | 6,030.44 | -577.50 | -8.74 |
| 13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38,384.41 | 41,944.25 | 3,559.84 | 9.27 |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利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本次评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基准日为2025年9月30日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为“天职业字[2025]43849号”,评估是在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基础上进行的。
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瑕疵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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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无。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无。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重大期后事项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无。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合同权益为被评估单位2016年购买的5项矿权收益权,涉及的矿权包括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唐僧沟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胜利矿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永耀乌不浪口石墨矿采矿权,该部分矿权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人与被评估单位一致,均为自然人张彬。
截至评估基准日,五项采矿权的收益权均被用作抵押物进行融资及担保,采矿工作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已无法带来任何收益,其价值已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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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债权金额。基于以上原因,2019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年度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时,将上述合同权益的评估价值全部扣减后确定最终的减值准备,本次评估将该合同权益评估为0。
2、2015年9月,公司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张彬签署了《投资总协议》,协议约定:大盛石墨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9,2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5,500万元。若大盛石墨在上述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的净利润,瑞盛新能源承诺在会计师审计报告出具后以现金形式向大盛石墨进行补偿,瑞盛新能源控股股东张彬对前述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因大盛石墨业绩首次亏损,且连续多年业绩承诺均未达成,瑞盛新能源也未按协议进行业绩补偿,此后委托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目前尚未收到前述业绩补偿款,张彬及瑞盛新能源没有可供执行的现金用于还款,张彬及瑞盛新能源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未考虑后续追偿补亏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3、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设备资产,因生产性能落后,订单量不足等原因而停止使用,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承诺该部分设备已报废,无任何利用价值,涉及项数502项,账面原值12,560.01万元,账面净值724.28万元,本次评估对上述资产按报废设备进行评估。
4、2023年7月1日,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股份协议》,由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购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竞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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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书(【2021】粤03执5179号之二)已将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按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中锋评字(2023)第0301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由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购竞拍并将拍卖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2%股权拍卖价格为10,472,411.6元。
此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沟通函形式要求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工商信息尚未更新,该事项仅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替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2%股权事项,不影响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5、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6、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7、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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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0、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11、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2、本次评估,评估师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被评估单位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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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除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26年9月29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