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17号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圣、林志煌:
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21号)、《关于对王明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22号)、《关于对林志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2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停工停产情况。二是你公司2023年年报未对金寨嘉悦二期5.0GW高效电池片项目实施减值测试,未在2023年年报中充分披露可能损失的设备预付款情况。三是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公司与关联方安徽晶飞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购销电池片及光
优组件委托加工业务,但你公司未及时对外进行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1.1条、
第7.2.7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任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1.1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