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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31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峰、雪山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34号)和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22年6月8日,你公司公告披露拟转让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18,484.75万元款项预计于2022年8月31日前归还。宁夏旭宁未如期全额归还,截至2024年末欠款余额为10,565.86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5.1.1条、5.3.3条的规定。请你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林海峰作为董事长,雪山行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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