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6-005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1月2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1月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传票,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公司及其他被告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其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及其他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2250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同时在减资范围内对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2,274,885.0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直接向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支付2,274,885.07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减资范围内对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2,274,885.07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直接向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支付2,274,885.07元。
3、本案的全部保全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公司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三)基本案情:
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补充赔偿责任金等合计1200963.19元;判令三被告以1200963.19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正式开庭。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民权县金联投融资有限公司
被告:被告1: 保力新(民权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2: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基本案情: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权县金联投融资有限公司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067760元(即2024年7月6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租金),并从起诉之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设施保证金10万元。以上共计1167760元;依法判令二被告对上述租金、违约金、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律师费(6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正式开庭。
五、备查文件目录
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