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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3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60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3 月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少钦先生、李岚女士: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或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5 年9 月22 日,向日葵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璞材料)100%股权、浙 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预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产”相结合。截

至披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厂仍在建、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且主要产品系标 准化产品,前述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误导性陈述。《预案》披露后,向日葵股价连 续3 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显著放大。2025 年12 月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 对前述《预案》事项向公司下发《关注函》。2026 年1 月14 日,向日葵披露《关 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向日葵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吴少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参与案涉交易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谨慎履 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少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岚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 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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