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技术”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
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第八条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移交手续及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结事项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组织人事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及承诺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可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
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