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师利全之表决权委 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师利全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4,707,628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8.5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0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于2026 年02 月25 日下午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大 洋路12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师利全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2 月25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02 月25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表决权委托的受托人,下同) 191 人,代表股份90,867,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33,483,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60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8 人,代表股份57,384,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88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8 人,代表股份33,831,14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8,775,4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 人,代表股份25,055,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6833%。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冯彬先生、邓晖先生、贺志勇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冯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同意82,211,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45%。
同意25,17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154%。
1.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邓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同意80,722,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357%。
同意23,686,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138%。
1.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志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同意80,274,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4%。
同意23,238,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887%。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钟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钟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意90,847,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 反对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1%。
同意33,811,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6%;反对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杨禾、胡博律师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6 年02 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