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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2025年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并形成书面意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

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并经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

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

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

的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第十七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八条公司指定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法律法规以及

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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