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23-012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其实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20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12日
6.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7人,代表4,759,902,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212%。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2人,代表1,600,323,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10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人,代表3,309,901,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4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6人,代表1,450,001,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731%。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1、选举其实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77,041,59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25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17,462,76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22%。
2、选举郑立坤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42,841,41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41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83,262,58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39%。
3、选举陈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54,412,55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68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94,833,71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595%。
4、选举黄建海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36,590,92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10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77,012,09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33%。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1、选举李智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46,570,20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19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86,991,37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9%。
2、选举朱振梅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45,747,57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0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86,168,74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55%。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1、选举鲍一青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633,181,98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337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73,603,15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16%。
2、选举黄丽鸣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746,473,16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17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86,894,3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雷丹丹律师和徐雪桦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