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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3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附件1: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1.□暂缓披露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部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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