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易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尽职尽责、谨慎认真、依法履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本人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一,现将2025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易阳,男,198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会计学副教授;历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0月至今担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2022年1月至今,担任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至今,担任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独董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其中本人任职期间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1次股东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积极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出现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 独立董 事姓名 | 任职 状态 | 应出席董 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 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 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 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 易阳 | 现任 | 4 | 4 | 0 | 0 | 否 | 1 |
2025年度任职期间内,本人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共设立了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本人担任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1、审计委员会
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定期报告审阅和监督工作,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审计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积极发挥审计委员会专业水平。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共参加了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2025年度半年报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对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了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根据行业和公司发展现状,对公司董事、高管薪酬进行考核认定,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共参加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5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独董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经认真审核、讨论,审议通过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事项的议案,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对相关候选人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进行了核查。本人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无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与了公司所有董事会及相应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所有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关注深交所互动易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
并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了解公司股东关注事项,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六)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不定期实地考察等形式,重点了解、关注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及成果等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及日常咨询答疑,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合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不少于8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公司也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渠道,提前发送会议材料、解答有关事项问询、提供本人履职台账资料、安排现场调研等,保障了本人职权的有效行使。同时还安排本人参加了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八)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循监管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公司信息。通过持续监督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披露内容,有效提升公司透明度与规范运作水平,以规范治理筑牢保护所有者权益的坚实基础。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任期内,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决定聘任李松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人对李松先生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认为李松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已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结合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评价,认为
具有担任所聘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其他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出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17条所列事项,同时,本人亦未行使第3.5.18条第一款所列的特别职权。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内外部培训,更全面地了解公司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促进公司发展、规范公司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易阳
2026年0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