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元股份股票代码:3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股权变动性质:股份表决权比例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元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元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第七节备查文件 ...... 19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 |
| 公司、中元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朱双全、朱顺全与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尹健,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7********,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尹健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卢春明,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3********,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卢春明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邓志刚,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9********,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号,通讯方式:
027-87180718。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邓志刚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王永业,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69********,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王永业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张小波,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1********,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张小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刘屹,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2********,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号,通讯方式:
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刘屹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尹力光,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3********,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尹力光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陈志兵,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1********,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号,通讯方式:
027-87180718。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陈志兵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共8位自然人并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无。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更有效地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拟转让公司控制权,引入认可公司主营业务及内在价值且资金实力较强的新实际控制人,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00,507,99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1%,占上市公司享有表决权股本的20.7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0月30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与朱双全、朱顺全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卢春明、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将其合计持有的60,598,650股中元股份股票(占中元股份股本总额的12.49%)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朱双全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朱双全、朱顺全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后18个月。
约定尹健、邓志刚、刘屹、陈志兵将其合计持有的39,909,347股中元股份股票(占中元股份股本总额的8.22%)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朱顺全行使,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朱双全、朱顺全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
如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中元股份未能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则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月。同日,朱双全、朱顺全和朱梦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期间,各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与变动后持股比例以及持有表决权比例对比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
| 王永业 | 21,511,300 | 4.43% | 21,511,300 | 4.43% | 21,511,300 | 4.43% | - | - |
| 张小波 | 21,250,350 | 4.38% | 21,250,350 | 4.38% | 21,250,350 | 4.38% | - | - |
| 邓志刚 | 20,810,100 | 4.29% | 20,810,100 | 4.29% | 20,810,100 | 4.29% | - | - |
| 卢春明 | 11,509,000 | 2.37% | 11,509,000 | 2.37% | 11,509,000 | 2.37% | - | - |
| 刘屹 | 10,059,300 | 2.07% | 10,059,300 | 2.07% | 10,059,300 | 2.07% | - | - |
| 尹健 | 8,756,900 | 1.80% | 8,756,900 | 1.80% | 8,756,900 | 1.80% | - | - |
| 尹力光 | 6,328,000 | 1.30% | 6,328,000 | 1.30% | 6,328,000 | 1.30% | - | - |
| 陈志兵 | 283,047 | 0.06% | 283,047 | 0.06% | 283,047 | 0.06% | - | - |
| 朱双全 | - | - | - | - | - | 0.00% | 51,518,550 | 10.62% |
| 朱顺全 | - | - | - | - | - | 0.00% | 48,989,447 | 10.09% |
| 朱梦茜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 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小计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124,407,997 | 25.63%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2025年
月
日,朱双全、朱顺全与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
月
日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签订:
甲方一:朱双全甲方二:朱顺全
乙方一:尹健乙方二:卢春明乙方三:邓志刚乙方四:王永业乙方五:张小波乙方六:刘屹乙方七:尹力光
乙方八:陈志兵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
六、乙方七、乙方八统称为“乙方”,甲方、乙方以下单独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股份”、“上市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元股份的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300018。
2、甲方、朱梦茜与乙方已经共同签署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甲方承诺以不低于伍亿元资金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为实现上述第2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现乙方自愿将其所持中元股份全部股份所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乙方持有的前述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为其合法、真实、有效地持有,不存在代持、委托或受托持股的情形。
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信守。
一、委托股份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在中元股份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尹健 | 8,756,900 | 1.80% |
| 2 | 卢春明 | 11,509,000 | 2.37% |
| 3 | 邓志刚 | 20,810,100 | 4.29% |
| 4 | 王永业 | 21,511,300 | 4.43% |
| 5 | 张小波 | 21,250,350 | 4.38% |
| 6 | 刘屹 | 10,059,300 | 2.07% |
| 7 | 尹力光 | 6,328,000 | 1.30% |
| 8 | 陈志兵 | 283,047 | 0.06% |
| 合计 | 100,507,997 | 20.71% |
若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持股比例保留两位小数(如合计持股比例与各自持股比例之和存在差额,系因四舍五入所致)。乙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中元股份100,507,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0.71%(下称“委托股份”)。具体如下:
1、乙方二、乙方四、乙方五、乙方七将其合计持有的60,598,650股中元股份股票(占中元股份股本总额的12.4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一行使。
2、乙方一、乙方三、乙方六、乙方八将其合计持有的39,909,347股中元股份股票(占中元股份股本总额的8.2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二行使。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处置其持有的委托股份,委托股份的数量以乙方实际持有的为准,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委托授权事项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作为其唯
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乙方行使表决权以及提案权。
2.在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根据中元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参加中元股份股东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中元股份董事及其他议案;
(3)行使表决权,对中元股份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置事宜的事项除外;
(4)查阅中元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3.上述表决权委托后,乙方不再就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甲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股票登记公司需要乙方出具授权
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中元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乙方所持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甲方行使。
5.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委托事项外,乙方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所持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质押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行使和承担,乙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三、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乙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甲方在行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求乙方的同意。
2.乙方应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关的问询等。
3.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最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甲方不得从事损害中元股份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元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
四、委托期限
1.乙方二(卢春明)、乙方四(王永业)、乙方五(张小波)、乙方七(尹力光)委托甲方一(朱双全)行使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后
个月。
2.乙方一(尹健)、乙方三(邓志刚)、乙方六(刘屹)、乙方八(陈志兵)委托甲方二(朱顺全)行使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
3.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中元股份未能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则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1.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接受乙方委托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再进行转委托;
(3)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后,应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积极提升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在满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下,积极制定和提议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规划方案,通过并购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形式合理审慎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
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承诺和保证:
(
)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
)乙方依法拥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方式为他人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依法可以委托授权;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通过中元股份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告和明示告知甲方的限售情形以外,委托股份均未设定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委托股份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4)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委托股份之上不新增任何权利限制;
(5)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从事与本协议或《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相冲突的行为;
(6)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质押)委托股份。
(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可撤销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并保证在甲方遵守本协议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干涉、阻挠或影响甲方行使委托权利。
六、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除委托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乙方共同向甲方书面通知后,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即行终止:
(1)因甲方或者其提名(委派)的董事、高管的不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公安、税务等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并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甲方或其关联方以外的主体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甲方不具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议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
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包括守约方由此付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不能行使或不能充分行使表决权,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付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八、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由双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3.本协议一式十一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一份交中元股份备案或用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工作,对双方及双方的合法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 股份状态 | 数量(股) | ||||
| 王永业 | 21,511,300 | 4.43% | - | - | - |
| 张小波 | 21,250,350 | 4.38% | - | - | - |
| 邓志刚 | 20,810,100 | 4.29% | 15,607,575 | - | - |
| 卢春明 | 11,509,000 | 2.37% | 8,631,750 | - | - |
| 刘屹 | 10,059,300 | 2.07% | - | - | - |
| 尹健 | 8,756,900 | 1.80% | 6,567,675 | - | - |
| 尹力光 | 6,328,000 | 1.30% | 4,746,000 | - | - |
| 陈志兵 | 283,047 | 0.06% | 212,285 | - | - |
五、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基于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2%),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控制上市公司100,507,99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71%),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24,407,997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6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及邓志刚因股权激励条件达成,于2025年5月28日分别获授22.40万股、28.40万股及24.00万股公司普通股股票,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尹健 | 卢春明 | 邓志刚 | ||
| 王永业 | 张小波 | 刘屹 | ||
| 尹力光 | 陈志兵 |
2025年
月
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中元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
027-87180718
(三)联系人:黄伟兵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尹健 | 卢春明 | 邓志刚 | ||
| 王永业 | 张小波 | 刘屹 | ||
| 尹力光 | 陈志兵 |
2025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
| 股票简称 | 中元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01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永业、张小波、邓志刚、卢春明、刘屹、尹健、尹力光、陈志兵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委托表决权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王永业持有公司股份21,511,300股,持股比例4.43%,持表决权比例4.43%;张小波持有公司股份21,250,350股,持股比例4.38%,持表决权比例4.38%;邓志刚持有公司股份20,810,100股,持股比例4.29%,持表决权比例4.29%;卢春明持有公司股份11,509,000股,持股比例2.37%,持表决权比例2.37%;刘屹持有公司股份10,059,300股,持股比例2.07%,持表决权比例2.07%;尹健持有公司股份8,756,900股,持股比例1.80%,持表决权比例1.80%;尹力光持有公司股份6,328,000股,持股比例1.30%,持表决权比例1.30%;陈志兵持有公司股份283,047股,持股比例0.06%,持表决权比例0.06%。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王永业持有公司股份21,511,300股,持股比例4.43%,持表决权比例0%;张小波持有公司股份21,250,350股,持股比例4.38%,持表决权比例0%;邓志刚持有公司股份20,810,100股,持股比例4.29%,持表决权比例0%;卢春明持有公司股份11,509,000股,持股比例2.37%,持表决权比例0%;刘屹持有公司股份10,059,300股,持股比例2.07%,持表决权比例0%;尹健持有公司股份8,756,900股,持股比例1.80%,持表决权比例0%; | ||
| 尹力光持有公司股份6,328,000股,持股比例1.30%,持表决权比例0%;陈志兵持有公司股份283,047股,持股比例0.06%,持表决权比例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2025年10月,通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全部表决权委托,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