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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6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5.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6.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7.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范本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8.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8.3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8.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8.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8.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8.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8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9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9.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10.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负责人签署,并由总裁(董事长)签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11.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制度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设立具体项目。

12.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3.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14.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15.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5.1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和股东会批准。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15.2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16.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裁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裁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1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7.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17.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17.3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17.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18.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8.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8.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8.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8.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8.5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18.6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18.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18.8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9.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

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20.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补充流动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1.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1.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1.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1.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21.4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21.5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22.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22.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2.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2.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22.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22.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22.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23.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3.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3.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3.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24.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24.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24.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24.3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24.4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25.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25.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5.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25.3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25.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25.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25.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26.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27.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7.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7.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

明确承诺。

28.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28.1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8.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28.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28.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29.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内容:

29.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9.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29.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29.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29.5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29.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29.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30.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31.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10%且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

32.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33.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34.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35.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3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37.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告。

38.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39.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0.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1.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实施。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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