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六年三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22,371,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7,044,328,064股的2.76%,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992,371,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7,044,328,064股的2.68%,预留30,000,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7,044,328,064股的0.08%。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1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4、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六年,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32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资深专业技术骨干、高级技术骨干。
目录
释义 ...... 4
第一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5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5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6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7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程序 ...... 18
第六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1
第七章其他重要事项 ...... 24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京东方、本公司、公司 | 指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京东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资深专业技术骨干、高级技术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算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 |
| 《175号文》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 |
| 《171号文》 | 指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
| 《指引》 | 指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 |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21]20号) |
| 《公司章程》 | 指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业务办理》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
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资深专业技术骨干、高级技术骨干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或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指引》《指导意见》《业务办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激励计划。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审核。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需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或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指引》《指导意见》《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高级技术专家、总监、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资深专业技术骨干、高级技术骨干,重点激励关键岗位上素质能力强、市场稀缺性高、流动性较大的且对公司未来业绩达成起关键作用的人才。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320人,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科学家、副总裁、高级技术专家、技术专家、中层管理人员、资深专业技术骨干、高级技术骨干。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已与任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天。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日披露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标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22,371,000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6%。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 序号 | 激励对象 | 职务 | 人数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股) | 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陈炎顺 | 董事长、首席战略规划师 | 1 | 2,000,000 | 0.20% | 0.01% |
| 2 | 冯强 | 副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CEO) | 1 | 1,800,000 | 0.18% | 0.00% |
| 3 | 王锡平 | 副董事长、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首席运营官(COO) | 1 | 1,650,000 | 0.16% | 0.00% |
| 4 | 冯莉琼 |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首席律师 | 1 | 1,650,000 | 0.16% | 0.00% |
| 5 | 杨晓萍 | 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1 | 1,000,000 | 0.10% | 0.00% |
| 6 | 刘志强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1,000,000 | 0.10% | 0.00% |
| 7 | 刘竞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1,000,000 | 0.10% | 0.00% |
| 8 | 贠向南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1,000,000 | 0.10% | 0.00% |
| 9 | 姜幸群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1,000,000 | 0.10% | 0.00% |
| 10 | 齐铮 | 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 | 1 | 1,000,000 | 0.10% | 0.00% |
| 11 | 李洋 | 职工董事 | 1 | 1,000,000 | 0.10% | 0.00% |
| 12 | 郭红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1 | 1,000,000 | 0.10% | 0.00% |
| 科学家、核心管理人员(VP级) | 69 | 51,500,000 | 5.04% | 0.14% | ||
| 高级技术专家、高级管理人员(总监级及以上、高级专家) | 215 | 117,909,000 | 11.53% | 0.32% | ||
| 技术专家、中高级管理人员(助理总监、副总监、专家) | 774 | 308,312,000 | 30.16% | 0.83% | ||
| 资深专业技术骨干、高级技术骨干 | 2,250 | 499,550,000 | 48.86% | 1.35% | ||
| 小计 | 3,320 | 992,371,000 | 97.07% | 2.68% | ||
| 预留部分 | —— | 30,000,000 | 2.93% | 0.08% | ||
| 总计 | —— | 1,022,371,000 | 100% | 2.76% | ||
注: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0%,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4、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照《管理办法》和《指引》根据本计划草案公告前的市场价格的50%确定。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3、授予价格确定
综上情况,根据以上限制性股票定价原则,京东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11元/股。
4、授予价格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等事宜时,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七、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③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④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③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④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⑤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⑥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⑦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⑧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③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④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③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④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⑤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⑥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⑦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⑧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时市价/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比例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34% | 1.2026-2027年平均归母ROE不低于3.10%;2.2027年毛利率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3.2027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4.以2022-2024年平均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5.2027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8,000件。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33% | 1.2027-2028年平均归母ROE不低于3.40%;2.2028年毛利率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3.2028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4.以2022-2024年平均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5.2028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19,000件。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33% | 1.2028-2029年平均归母ROE不低于3.70%;2.2029年毛利率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3.2029年显示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4.以2022-2024年平均AM-OLED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年AM-OLED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5.2029年创新业务专利保有量不低于20,000件。 |
注:
1.计算ROE指标时剔除股票增发等因素影响。
2.对标企业样本公司系选取4家国际知名同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对标对象,具体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034220.KS | LGDISPLAY |
| 2409.TW | 友达光电 |
| 3481.TW | 群创光电 |
| 000050 | 深天马 |
3.市占率按照LCD与OLED整体出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计算。
4.创新业务专利包括AM-OLED、传感业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方向的专利。
公司在解除限售期内如发生重大资产、业务、人员重组等情况而导致指标直接计算结果前后不可比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可以对指标计算口径进行重新认定,以保持指标可比性。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限售额度与个人绩效指标挂钩,按照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S、A、B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优良”,C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D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绩效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结果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锁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A或B级,则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售额度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售额度5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激励对象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回购注销。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的价格回购处理。
| 绩效考核结果 | S、A或B级 | C级 | D级 |
| 标准系数 | 1 | 0.5 | 0 |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
)授予日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解除限售日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992,371,000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6年
月
日模拟授予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1,786,267,800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自2026年
月开始摊销,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元) | 2026年(元) | 2027年(元) | 2028年(元) | 2029年(元) | 2030年(元) |
| 992,371,000 | 1,786,267,800 | 377,721,212 | 647,522,078 | 470,383,854 | 229,237,701 | 61,402,956 |
注: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三)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五)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七)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八)本激励计划须上报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九)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
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十二个月内授出。
(五)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公司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本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本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若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重大客观情况从而导致公司未来业绩将受到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拟变更或终止的:
(1)变更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展期或修订方案,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国资监管授权机构审核批准,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2)终止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终止本激励计划方案,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国资监管授权机构审核批准,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成,导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公工作调动、裁员、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成为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不再是公司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情况: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该控股子公司不再是公司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于已经董事会确认达到可解除限售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余尚未经董事会确认达到可解除限售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进行回购注销。
(八)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或因员工个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九)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四、京东方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董事会授权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的管理办法。
六、本计划已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核批准。
七、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