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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8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2026 年3 月1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和《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第七条的 规定。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 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

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行为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行为 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

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

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 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 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或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治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 2022 年8 月23 日颁布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 修订)》同时废止。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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