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达成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事宜。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