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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赛智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六条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的说明;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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