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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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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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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内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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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离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要求完成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条内审部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报送内部控制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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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有权审查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表、预算与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有权对内部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合同等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经董事会同意,有权予以封存。

(七)有权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十一)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与评价:

(一)内审部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相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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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三条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四条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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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五条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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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对业绩快报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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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内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由董事长或授权内审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成立审计小组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二条确定审计方式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三条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四条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审部。第二十六条后续审计内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内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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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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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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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内审部负责解释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文件相抵触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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