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 公司于2026 年02 月0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 年03 月05 日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等相关议案;于 2026 年02 月27 日召开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职工代表董事 续任议案。
根据相关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组成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情况(简历见附件)
非独立董事:陈新民、LIAORAN、刘杰、王永超(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王波、叶建木、胡正喜;
任期:任期三年,自2026 年03 月05 日至2029 年03 月04 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部分董事任期届满离任的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由春燕女士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产生后,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在第六届高级管理人 员选举完成后,也将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截至本公告日,由春燕女士持有 公司股份359,582 股。
由春燕女士在任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对其给 予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03 月06 日
附件: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简历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简历
1、陈新民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济医科大学药 学本科学历、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科技进步 二等奖、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珠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珠海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曾任珠海丽珠制药厂销售大区经理、珠海市民彤医 药研究所所长、珠海经济特区民彤制药厂总经理、珠海润都民彤制药有限公司总经 理、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18 年10 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新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865,9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2%,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控股股东、其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
2、LIAORAN 先生,1995 年出生,加拿大籍,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材料工程 本科学历。曾任职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现任广东智 媒云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盛世润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职务。 2023 年03 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LIAORAN 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希先生 的女婿;除此之外,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
3、刘杰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浙 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质量保证部经理、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质量受权 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受权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润都制药(武汉)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润都制药(荆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10 月至今,任珠 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3 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0,4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与本公司聘任和 拟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王永超女士,1977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曾任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人事专员、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人事行政部经理、珠海润 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22 年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 行政总监。2025 年10 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王永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
1、王波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荣获 2005-2007 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历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 会长,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法制工 作顾问,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等。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慈善总 会副会长、广东省安徽商会监事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广东省西南政法大 学校友会会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2023 年3 月至今,任珠 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叶建木先生,1967 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 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上市公司济川药业(600566)独立董事。2003 年7 月于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任教至今。目前担任上市公司保隆科技(603197.SH)独 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港股港仔机器人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00370.HK,曾用名: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3 月 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叶建木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胡正喜先生,1987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教授, 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学院教授及中药与天然药物学系主任,
主要致力于天然药物化学及基于活性天然产物的创新药物研究工作。入选国家“万 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华中“卓越学者”特聘教授、“武汉黄鹤英才”优秀青年 人才等,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负责人,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特别资助项 目等。近年来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Angewandte Chemie International Edition、 Theranostics、Natural Product Reports、Chinese Chemical Letters、Organic Letters 等天然药化专业领域高水平期刊上发表SCI 论文90 余篇。2025 年5 月至 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正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聘任和拟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