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集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一名为非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截至该委员担任董

事的任期结束。

除审计委员会成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回避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在召开三天前以书面、邮件或短信方式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的通知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