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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派斯: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2名(含2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

明。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第六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现行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第十二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票数计算方式: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保证独立性,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本轮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应分别统计后一起计算有关累积投票票数,网络投票规则依据有关法规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1/2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2轮选举。若经第2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不得离任,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方可就任。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下一轮选举。下一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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