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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派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形和条件下结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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