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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宠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5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63 号”文核准,烟台中宠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10 月25 日公开发行了 7,690,459.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0 元,总募集资金 769,045,9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2,000,000.00 元(含税金额) 后,实际收到人民币757,045,900.00 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联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 年10 月31 日将人民币757,045,900.00 元缴存于公司 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8110601011901525819 账户内。本次发行 过程中,发行人应支付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 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14,973,452.30 元(含增值税),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14,125,898.38 元(不含税),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4,920,001.6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和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2)第000056 号《验 资报告》。

由于2022 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免征证券登记费,故对扣除不 含税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最终扣除不含税发行费 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4,956,277.37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6 年3 月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指定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指定公司在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 146600788019000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账号:88206020028****)为公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24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指定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烟台中宠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466007880190000**** 0 暂时补充流动

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资金

烟台中宠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芝罘支行 88206020028**** 0 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注:账户余额为截至2026 年3 月23 日数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1:

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烟台市佳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烟台莱山支行(“乙方”)、保荐机构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466007880190000****】,截至【2026】年【3】月【23】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 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坤龙、高建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协议2:

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烟台市佳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 罘支行(“乙方”)、保荐机构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8206020028****】,截至【2026】年【3】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专户被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 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金划付产生的汇款手续费、购买付款凭证的支出等结算费用,乙方可根据 业务需要直接从专户中扣收。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 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坤龙、高建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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