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资料,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