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本部各部门及附属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金融机构等;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司本部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
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报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备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知情人的名称(姓名)、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于3个交易日内报公司本部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并由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向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报备。
第十条公司附属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由公司本部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公司本部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公司本部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公司本部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本部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应及时组织本部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予以核实;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容核实后,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负责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文件报备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履行保密责任。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二十条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