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相关工作报告等;
(三)外部审计合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根据第十五条提供的报告进行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形成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可以现场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议事程序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六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章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章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九章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第四十二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表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十章工作评估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年度、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等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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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