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页共
页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第
页共
页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3)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
1、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第
页共
页
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节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清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在每一季度结束后进行清算时,如出现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需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前一季度清算价格的情况,则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5%但不超过±20%时,由财务中心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批,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该等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2)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20%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董事会审批,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
第
页共
页
(三)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公司财务中心应将上年度各项关联交易的平均价格以正式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四)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五)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以下,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预案,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涉及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
页共
页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第十三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股东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
(一)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第
页共
页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第十七条公司应置备关联交易的资料,供股东查询。关联交易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七)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账的可能作出判断和说明;
(八)独立董事意见。
第四节附则
第十八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会修订,报股份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后实施。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